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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代价——法官王永强酒后溺死儿童案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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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沉重的代价
——法官王永强酒后溺死儿童案纪实
阎继勇
法官酗酒溺死儿童
1998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山东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副庭长王永强上班后,即叫上司机、法警去执行案件。午饭时,除司机外,其他人都喝了白酒。下午2时许,王永强等人又叫上管区工作人员刘伟、张华领路,前往石门水库找李柔河执行另一案件。
因天气炎热,出发前有人提议到水库后先洗个澡,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不一会他们来到了石门水库。这一天在李柔河处,正巧他的同学米寿忠带他的两个儿子米鑫、米永和四弟米寿银来找他玩,吃罢午饭,米鑫、米永到水库边嬉水。王永强等人找到李柔河后,提出要先到水库里洗澡。
王永强一行除1人有皮肤病不能下水,其他5人随即脱衣下水。此时,距王永强等人洗澡处西北面约20米远的地方米鑫(13岁)和弟弟米永(11岁)也在嬉水。两个孩子见几个大人来洗澡,觉得好玩,不一会他们便凑到王永强等人身边。当米永过来嬉闹时,面向北面站立的王永强便趁米永靠近时,一把抓住他,然后一手托着其腹部,一手拥着其屁股,并说:“你到里面游去吧!”欲将其推向身体的右边,这时向西岸游去的米鑫回头准备叫弟弟上岸,当看到王永强托着米永时,便高喊“俺弟弟不会水!”而在米鑫高喊的同时,王永强将米永推向离自己一米多远的身体右边,当米鑫再次喊“俺弟弟不会水!”时,王永强歪头一看,米永的身体正往下沉,王永强此时吓得不知所措,由于不谙水性,他没敢上前救助,而是呆立在了原地。同行人有的水性较好,便赶紧从岸上跳入水中救人,有的则在深水区边沿寻找。这时候,米寿忠、米寿银、李柔河及其子李阵也先后闻声赶到,熟悉水性的李柔河父子又反复潜入水中打捞,也没找到米永,沉入水底的小米永直到第二天早晨6时40分才被打捞上来。
公正审判罪有应得
1998年10月20日上午8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王永强溺死儿童案进行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及被告双方亲属在内的社会各界群众400多人参加了旁听。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充分地进行了质证、举证和辩论,法庭传唤了本案的8名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强于1998年7月22日15时许,酒后与本院和徐庄镇工作人员到该镇石门水库洗澡。其间,王永强与米鑫、米永泼水嬉闹,王心生厌烦,双手举起米永,在米鑫“俺弟弟不会水”的呼喊声中将米永推入水中;后又见死不救,致米永溺水死亡。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永强定罪判刑。
1998年11月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永强在不知米永是否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推入深水中,眼见其溺水下沉而不抢救,放任了米永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232条、第48条、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沉重的思考
王永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官的形象,尤其是发生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反思王永强案件,又不能不引起我们沉重的思考。
思考之一:王永强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王永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平时不注重学习。案件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应从生活、工作的点滴做起,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加强自己的理论学习和修养,惟有如此,才能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才能经受住考验,保持高尚的人格和清醒的头脑。
思考之二:王永强案件告诉我们,科学、完善的制度,如果不加以落实、缺乏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那也形同虚设。就禁酒而言,政法部门早就出台了“禁酒令”,山东各级法院人手一张禁酒卡。王永强作为副庭长,在出事前,刚刚向组织写了不饮酒的保证,但时过不久,他又饮酒并致一儿童溺水身亡。
思考之三:队伍建设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永恒的主题。抓队伍建设不能只看成绩,不看存在的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客观、全面地估价队伍建设的现状,要敢于揭短亮丑,对有问题的同志不能包庇纵容,一经发现该处理的应坚决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免养痈遗患,酿成大错。
(《山东法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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