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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户农民打赢跨省“种子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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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2535户农民打赢跨省“种子官司”
  1997年7月12日,湖南省安乡县种子公司与广西宾阳县种子公司签订了一份“汕优桂99杂交稻种”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稻种级别为国家二级,纯度如低于96%,每低一个百分点,每亩赔偿稻谷4公斤。安乡县种子公司购回15330公斤稻种后,于1998年3月至4月间分别卖给8个乡镇的农技站,再由各农技站卖给农户。
  1998年9月下旬和10月上旬,买回此批稻种的农户发现种子不纯,田间有大面积杂株,所栽晚稻大幅减产。农民们把情况向出售此批种子的安乡县种子公司、种子管理站及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处理此事和赔偿相应损失。安乡县种子管理站调查此事后,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调查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此批种子平均含杂率为9.6%,应理赔5.6%,2535户农民总共减产面积为15000亩,应赔偿稻谷33792公斤,折合人民币392001.12元(按国家定价1.16元/公斤计算)。但是安乡县种子公司多次搪塞,称此批种子为宾阳县种子公司提供,要待其与宾阳县种子公司联系后再行处理。
  然而,由于宾阳县种子公司对安乡县种子公司要求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不予配合,致使安乡县种子公司向农户作出的承诺无法兑现。1998年11月27日,8个乡镇的2535户农户联合起来,一纸诉状将两家种子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安乡县种子公司和宾阳县种子公司赔偿损失和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今年1月25日,安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杂交稻汕优桂99种子,造成原告2535户农户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宾阳县种子公司作为种子生产单位,造成原告方晚稻减产228928公斤,直接损失265556.48元。安乡县种子公司作为稻种的销售单位,在销售中未将种子正常用量(按合同约定的种子用量)告知用户,使原告缩小用种量,扩大种植面积4780亩,加大了用户的损失126444.64元。因此,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宾阳县种子公司赔偿2535户农户损失折款265556.48元;二、被告安乡县种子公司赔偿损失折款126444.64元。一审判决后,宾阳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湖南常德市周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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