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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勇作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会计法修订草案主要规范是可行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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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李伯勇作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会计法修订草案主要规范是可行的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作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会计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适应了当前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李伯勇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会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完善了有关规定,在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他报告的主要修改意见涉及会计使用的专业词语的表述、有关处罚规定的法律衔接等5条。他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关于不得将检举内容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规定,含义还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关于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问题,李伯勇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只规定了对个人的处罚,还应当增加对单位的处罚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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