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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卿就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强调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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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李传卿就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强调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就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他说,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李传卿说,这次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严重,“打不痛、打不死”、屡禁不止的问题,明确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他指出,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解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打不痛、打不死”的重要措施。为此,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草案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
  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堵塞伪劣产品的销路。草案第十三条对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作了补充,改为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针对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造假专业户”彻底清除难的问题,草案第二十一条对产品质量法增加一条,作为该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比照本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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