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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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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6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澳门基本法知识问答

  怎样理解“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
  根据基本法第24条规定,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是中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的重要条件。“通常居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必须是合法居住,而不是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比如,通过偷渡手段进入澳门,或在澳门临时逗留期满后不离境者,其在澳门的时间无论多长,均不属于“通常居住”。此外,合法居住还须持有合法的居住证件,这类证件在澳门是指澳门居民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在澳门的外地劳工因持有的是外地劳工证,其在澳门工作期间也不能理解为“通常居住”。
  第二,在合法居住的前提下,当事人由于某种正当理由而暂时离开澳门的时间,应当计入“通常居住”的年限之中。如出外留学、求医、经商、探亲、派往外地工作等事由,都应视为暂时离开澳门的正当理由。
  关于“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时间计算方法,中国公民和其他人包括葡萄牙人是有所不同的。对中国公民来说,“通常居住连续7年”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的任何一段时间的连续7年;对其他人包括葡萄牙人来说,则是指紧接当事人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也就是指从1999年12月20日开始往前推7年。这一不同的计算方法,也反映了在永久性居民问题上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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