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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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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4
第9版(理论)
专栏:

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
何成玉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至今仍然没有完全走上合作制的发展轨道,需要通过整顿规范进一步明确办社宗旨,更加贴近农民群众。
按合作制的办社原则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
合作金融组织是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商品生产者为了解决资金困难,获得金融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金融机构。它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但目前,农村信用社距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相差很远,有相当多的社股金结构单一,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官办”色彩较浓,商业化倾向较重,离农民较远,失去了合作性质,需要进行整顿和规范。
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是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逐步形成了以农民家庭经营为主体,国有、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各种经济联合体并存发展的格局。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的本来面目,可以给农户以金融支持,增强农村中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竞争力;可以扶持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连接起来,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帮助农民致富。
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是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低、经营效益差、历史包袱重的问题,有的社已资不抵债,如不及时整顿规范,就会成为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的隐患。
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现代化,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商品生产的多层次,既需要为国有农工商企业、大宗农产品收购、农业综合开发等较大规模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需要为广大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等较小规模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只有坚持合作制的办社原则,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和意愿,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新体制。
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必须标本兼治,步步深入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宣传动员和组织领导是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基础性工作。按合作制原则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涉及诸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需要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和启发引导工作,使广大农民、地方党政干部、信用社员工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为谁办、为什么办、如何办,统一思想认识,为整顿规范奠定基础。加强对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组织领导,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检查工作效果等。
二是选好突破口。查清家底是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农村信用社在其发展中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彻底清查,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清查工作可以量化为“一清二收三明”几个子目标:一清就是对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账目逐笔逐户核对,彻底清查;二收就是逐笔清收到期贷款,重点清收不良贷款;三明就是在“清”和“收”的基础上,搞清农村信用社真实有效的净资产,据实掌握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在清查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处理和纠正农村信用社各种违规违法和违背合作制原则的行为。
三是找准落脚点。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落脚点就是落实信用社服务社员的各项政策。为社员服务是贯彻落实合作制的关键,它与完善信用社股权结构,健全信用社民主管理制度一脉相承。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按照“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置股权,清理老股,增扩新股,扩大入股面,为更多的农民群众服务,另一方面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三会一票”制度,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社员代表大会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总之,只要农村信用社为社员服务的各项政策落实好了,合作制的原则就会逐步得到体现,信用社也就会逐步办成农民群众自己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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