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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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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8年4月,我行向A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B企业以其在我行的存款600万元作为上述贷款的质押担保。我行与B企业在质押合同中约定:“B企业以其在我行的存款600万元作为A公司向我行借款500万元的质押担保。如A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行可直接从其在我行的存款中扣收。”鉴于B企业的存款已存入我行,我行未将存款单收押。A公司未按期还款时,我行要求行使质押权,B企业称未移交存款单,质押合同无效,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某银行王立军
  王先生: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回答如下:
  一、关于本案中质押合同的性质
  1.本案中的质押合同不属于权利质押。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以存款单质押的,属于权利质押。B企业向贵公司提供质押时,并未按照有关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将权利凭证交付贵行。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按照权利质押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并未生效。但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贵行与B企业之间并没有以存款单质押的意思表示。贵行与B企业之间关于质押的约定为:以B企业在贵行的存款600万元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中没有任何以存款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表述。因此,本案中涉及的质押不是权利质押,不应适用关于权利质押生效的规定。
  2.本案中的质押合同属于动产质押。
  我们认为,鉴于本案中贵行与B企业约定以“存款”,而不是以“存款单”作为质押担保,本案涉及的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据此,作为货币资金的“存款”应属于动产,可以用于质押。以货币资金作为质押物,符合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属于动产质押的范围。
  二、本案中的质押合同已依法生效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涉及的存款已移交贵行占有,因此,质押合同已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质押合同签订之前,B公司已将存款转移给贵行占有,因此本案中的质押合同应于签订时生效,而非存款转移给贵行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权的实现
  本案中的质物为货币资金,属于特殊的物。因此,在质押权的实现上,与一般的动产质押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一般的动产质押,可以采取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押权。而本案中的质物即为货币资金,不需要折价,也不需要通过拍卖、变卖实现质押权,可直接将质物用于清偿债务。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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