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阅读
  • 0回复

高检发布《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检发布《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本报北京十月二十八日讯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努力保障和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会上介绍,《意见》的出台,是检察机关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在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集中广大检察人员智慧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修改而成的。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一打击、二加强、三保护”,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种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国企服务,《意见》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要求:
  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保障国有经济安全;要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
  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枉法裁判的,依法及时提起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结合办案和执法监督,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犯罪。要以案释法,加强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要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对国有企业的发案特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对策,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推动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查办涉及国企的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对查明确属受错告、诬告的国有企业人员,要及时澄清是非。
  严明办案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在办案中,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