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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干部职工表示 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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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干部职工表示
  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斗争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表示要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斗争。
  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统战部、中央联络部等单位的同志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得人心,顺民意,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中纪委、中宣部、中央党校、新华社、广电总局、人民日报社的干部职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有利于群众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危害,有利于教育“法轮功”练习者真正与“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有利于孤立和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的“法轮功”骨干分子,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全国政协、中央编办、中央文献研究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的同志认为,《决定》和《解释》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严惩邪教的法治精神,为打击邪教特别是“法轮功”组织提供了法律武器。
  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司法部、科技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部门和企业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表示要深入学好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认识同“法轮功”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深刻理解这场斗争的性质和特点,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
  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讨论中表示,要认真学习好有关法律规定,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劲和厌战情绪,把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进行到底。司法部的干部表示,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好职责,坚决有力地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能,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自觉性。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职工认为,打击各种邪教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气象局、民航总局等部门提出,要通过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举一反三,加强对干部、职工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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