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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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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01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条例
【新华社三十一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举行第四次会议。
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在讨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时,会议听了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关于这两个条例的说明。谢觉哉在说明中指出:几年来,各个城市的街道居民组织,在协助政府组织和教育城市街道居民,贯彻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办理居民公共福利事项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街道居民组织形式也有了许多新的创造,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谢觉哉说: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这两种组织,最先是在上海和天津等城市建立的。由于它适合城市街道居民工作的特点,近两年已在全国六十多个城市推行起来。各城市的工作实践都证明:今后随着城市建设的飞跃发展,市、区人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任务日益繁重,城市居民的福利要求也不断增长;因此,进一步整顿和健全街道居民组织,把街道居民工作很好地担当起来,从而使市、区人民委员会得以集中主要力量于许多重大建设方面,是非常必要的。谢觉哉接着就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和经费问题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它的重要性作了具体说明。
会议在讨论“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时,听了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关于这个条例的说明。罗瑞卿在说明中谈到公安派出所这一组织的性质时说: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的派出机关。各地公安派出所几年来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作了很多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今后为了进一步加强治安工作,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还需继续发挥它的作用。关于公安派出所的职权,罗瑞卿说:条例中一共规定了十项,这十项规定明确了它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依照法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只有很好地执行这些任务,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罗瑞卿最后说:关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条例(草案)中也作了基本规定。主要是两项:一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一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遵守法律和依靠群众,就是公安派出所做好工作的保证。
会议最后通过了任免事项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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