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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劳动法普及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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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加大劳动法普及力度
关怀
看了这篇《公道仍未讨回》后,三十六名农民工的遭遇引起我深切的同情,同时北京西郊这家选洗毛加工厂漠视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激发我的愤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颁布至今已经四年半,从一九九五年一月开始实施到现在也整整四年,可像这家选洗毛加工厂如此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决不只此一家,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动法未能得到很好贯彻实施的现象。我们对普及劳动法还得加大力度,还需要为普及劳动法鼓与呼。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此案中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不符合劳动法所要求的程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人员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而这家选洗毛加工厂与三十六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未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更未听取大家意见,只是厂方单方作出决定而已,这样简单处理问题的做法必然引起职工的不满。
另一方面,厂方以实物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最后经法院执行庭出面强制执行,工厂才同意支付现金。
由此可见,工厂一方的劳动法制观念非常薄弱,没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在对待劳动合同制度方面背离了劳动法的规定。这应当引起所有企业的重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居于强者的地位,而职工居于弱者的地位,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均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其次,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利用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今社会有不少像这家选洗毛加工厂的工人那样,并不了解劳动法的内容,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此案例来看,我们还需要在职工中大力宣传劳动法。
一、每一个职工都应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熟悉有关劳动标准和各项法律规范,诸如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等规定。
二、每个劳动者都应熟知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在目前企业转制和裁员现象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职工尤其应熟悉这方面的规定。
三、职工应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知识。当前劳动争议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一时还不会停止,每一个职工都应了解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法院审理的基本知识,才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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