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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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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官同志:
两年前我通过一路边招聘广告,进了一家私营企业。当时未签订合同,可在去年11月由于工伤造成左眼失明。我向厂方提出支付5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厂方只答应给予1万元的补助。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可仲裁机关说我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吗?湖南石广
石广同志:
仲裁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从你所述来看,你是被单位张贴广告招用的,虽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在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你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受理。
二、你因工伤向单位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从这点看,仲裁机关也应受理。
三、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我国部分私营企业的业主,由于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致使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同时,由于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入厂时没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此,需提醒社会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劳动法律知识,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企业依法治厂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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