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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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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不能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
编辑同志:
1998年9月我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一家商场作售货员。商场提出与我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缴纳1000元劳动合同履行保证金,并说保证金在我离开商场时退还给我。1998年11月我因不满商场的工资待遇,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商场提出辞职给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不退还保证金,以作补偿。
请问:商场是否有权不退还我缴纳的保证金?李先生
李先生:
你来信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保证金的问题。
当前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应聘费、劳动合同保证金等款项,违背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规定。鉴于此,原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劳动合同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也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居留证等有效证件。1994年8月原劳动部将“单位”的范围又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联合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给予答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禁止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你所在的商场与你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商场应当退还1000元劳动合同保证金。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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