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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要求职工加班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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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如此要求职工加班合法吗?
某公司领导为提高经济效益,经常以行政手段强令职工加班,每天加班达2个小时,即每日实际工作10小时,星期天也不让休息。职工对此提出异议,可公司领导却说,“又没叫工人白干,有加班费,若不愿加班,可以辞职。”
该公司领导的做法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理由、必经程序和时数作了规定: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至多每日延长一小时;二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原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必须进行抢救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属于上述前两种情形之一安排加班的,应当另行安排加班职工补休;具有上述后三种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时间的限制。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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