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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交警”不宜上路执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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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小交警”不宜上路执勤
当前,不少地方开展“警民共建”活动,一些中学或公安机关让中学生着交通民警制服在路面上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和对交通违章罚款。这从积极方面来看,有利于中学生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察标志、制式服装、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由此得知:中学生不是人民警察,其当然不能着警服。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经公安机关批准,中学生在校内或公安机关驻地进行警训时,可以着警服。因为这仅是演示活动,不是真正的警务活动。但如果将这种演示活动移到路面上,即让中学生着警服纠章或罚款,就会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也会引起违章驾驶员或其他人的责问:“你不是交警,没有警官证,也就没有执法权,你凭什么纠我的章,罚我的款?”此时,着警服的中学生恐怕也无法答复。(朱兆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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