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打掉汽车消费的“拦路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08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七嘴八舌

  打掉汽车消费的“拦路虎”
  大江
  今年已过去10个月了,全国汽车消费仍无大的起色,依然是不瘟不火,众多汽车生产厂商着急上火。看来,国家从去冬以来采取的一系列启动汽车消费的措施,似乎没有产生多大作用。
  为什么汽车消费启而不动?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压制了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成为启动汽车消费的一只“拦路虎”。
  本来,按照现行税法,涉及汽车消费的税收和经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只有十来项。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属国税,已包含在汽车售价之中;车船使用税属地方税,每年定额征收,客车一般每年每辆最多320元。7项收费中,由国务院批准开征的只有两项,一是车辆购置附加费,为销售价格的10%;二是公路养路费,按费率、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其它5项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机动车辆号牌费、机动车驾驶证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和车辆通行费。
  现在的问题是,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各地都把汽车消费看作“唐僧肉”,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又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收费,而且许多地方收费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标准很高,数额巨大。南方某省在汽车购置环节的收费项目多达20项,其中仅购车指标费每辆就高达1.8万元;在汽车使用环节有据可查的收费项目高达28项,28项收费之外还有“多如牛毛”的集资和基金,甚至计划生育基金、兵役基金、教育基金也都摊给了汽车用户。中原某省对普通小汽车的收费项目有12项,其中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费,按汽车售价的3%征收;计划外汽车验证费,按成交额的1%征收。更为严重的是,除了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外,一些地、市、县级政府也都规定了对汽车的收费项目;甚至公路旁的一些单位和农户,都随便拦路设卡,让过路车辆留下“买路钱”。据测算,普通小汽车在购置环节的收费负担(不含交税)至少相当于车价的15%,少数地区甚至高达40%;在使用环节每年负担的收费,大约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是车船使用税的几十倍。
  汽车消费过程中政出多门的乱收费,负面影响有目共睹。于是,今年8月前后,先是国家计委在一个文件中提出:“要约束公路建设成本上升,规范路桥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清理整顿汽车购买、落籍、使用过程的各项收费,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消费。”接着,财政部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写了“清理整顿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刺激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段。财政部的这个文件说:“在车辆购置环节,除国务院批准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外,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购买车辆附加费(包括小汽车调节金、专控商品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在车辆落籍环节,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机动车辆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驾驶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在车辆使用环节,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批准以及省级(不含副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项目外,一律不得征收其他收费项目。”
  应该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文件旗帜鲜明,界线明确,反对乱收费、结束乱收费的决心跃然纸上。遗憾的是,两三个月过去了,却没见到各地区有多少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难道说,清理整顿乱收费这样一件于国于民大有好处的事情,依然只能落得个“干打雷不下雨”的结局?难道说,人民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还不足以降服乱收费这只汽车消费的“拦路虎”?
  但愿最终结论是否定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