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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法官再上被告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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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枉法法官再上被告席
  李宜航喻洁
  7月21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鹏飞、谭显军枉法裁判案。
  检察机关指控说:1996年至1997年间,王鹏飞、谭显军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审理一货款纠纷案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四五月间,珠海市香洲供销企业南屏供销发展公司(下称南屏公司)与珠海市粤海进出口公司(下称珠粤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欲骗取出口退税。同年9月,珠粤公司以南屏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退不到税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王鹏飞主审此案。经审理,珠海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996年3月,珠粤公司改变诉讼请求,以南屏公司未交货应返还货款9863964元及利息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此案仍由王鹏飞主审。
  1996年9月,王鹏飞由珠粤公司出资到香港游玩,并收受港币1万元。珠粤公司还解决了王鹏飞妻子的调动问题。案件审理期间,王鹏飞明知珠粤公司是虚假起诉,却提出支持珠粤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意见。
  珠海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谭显军在审批此案时,明知珠粤公司是虚假起诉,却在审结报告上批示同意支持珠粤公司的诉讼请求。1996年12月,珠海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时,谭又一次支持珠粤公司的诉讼要求。经查实,谭显军曾接受珠粤公司子母电话机一部、移动电话电池一块,并报销餐费2050元。王鹏飞起草的判决书,判决南屏公司返还珠粤公司9863964元及利息。谭显军签署了该判决书。
  去年6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中山市检察院对王鹏飞、谭显军以枉法裁判罪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8月5日,中山市中院对王鹏飞、谭显军枉法裁判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谭二人在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但其行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不属情节严重,均构不成枉法裁判罪。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鹏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告谭显军无罪。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不当,特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该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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