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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保护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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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拆除“保护伞”
  克克
  提起经济犯罪,就不免要说一说“保护伞”。浙江金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经济犯罪案件中非常典型的一起。原金华市委常委、县委书记、税务稽查队长等十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数十人被卷入其中,因此而锒铛入狱。在湛江走私大要案中,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涉案人数多达数十人。
  在这些涉案的官员和执法人员中间,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参与了经济犯罪,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有的则权钱交易,纵容、包庇经济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作案大开绿灯。他们在金钱和物欲的驱使下,沦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保护伞”保护着经济犯罪分子。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国家的法律和政令,只从小集团的利益出发,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保护伞”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害同样是非常大的。
  除了为经济犯罪行为提供方便外,“保护伞”的作用还在于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提供护身符。当司法机关查案时,他们利用手中职权,施放“烟雾”,极大地干扰了办案。在查办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和办案部门都或多或少会受到说情风的困扰,在办案中也会遇到重重障碍,严重影响了办案进行。
  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有决心拆除各种形式的“保护伞”的。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不管案件涉及哪个部门、哪个地方,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个人,都要当好后盾,旗帜鲜明地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领导干部纵容包庇经济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必须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人们有理由相信,地方保护主义再不拆除,恐怕连自身都“保护”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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