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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行凶报复该不该治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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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村支书行凶报复该不该治罪?
  本报记者傅昌波
  今年1月27日,本报以《这个村干部为何行凶报复?》为题,披露了安徽省萧县永固镇前进村村支书张长顺因不满该村村民任益成举报其经济问题,光天化日之下持剑闯入任益成家中行凶报复,导致任益成额部受伤的严重事件(详情请阅当日报道)。
  文章见报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该案由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长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1999年4月13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将张长顺以上述罪名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1日,萧县人民法院以(1999)萧刑初字第66号判决,认定张长顺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消息传出后,当地一些干部群众给报社来信,认为法院严重偏袒张长顺。7月2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抗诉书》,认为张长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械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结论为何会如此大相径庭?前进村的干部群众对此案及与之相关的张长顺经济问题到底有何意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再次赴萧县进行了采访。
  从判决书看,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顺故意杀人的起因,犯罪目的,实施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明显证据不足”。最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指控张长顺的罪名不能成立。
  萧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则对记者说,张长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从判决书看,法院认定张长顺无罪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一、张长顺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证据不足;二、张长顺供述有报复心理,但报复的内容仅仅是羞辱任益成,无拼命的故意;三、任益成说张长顺故意杀人是有计划的,且实施侵害时有想剥夺他人生命的言语表露,各证人对这些情况说法不一致;四、任益成说张长顺报复杀人的起因是任举报张侵吞挪用集体财产,证据不充分;五、张长顺对任益成到底刺了几剑,所持的到底是否为铁剑,尚无铁剑物证。
  记者看到,萧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如下事实:张长顺报复心理存在,实施剑刺任益成的事实存在,任益成额部轻微伤属实。萧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认为,凭这些认定的事实已经足以将张长顺治罪,而且,法院认定张长顺无罪的上述五条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1.张长顺当天是找到母亲并向其磕了三个头后,持剑直奔任益成家实施侵害的,而且在其实施剑刺行为时确有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语言表露。这些事实有张本人的供述和其母亲梁成英、证人戚侠英和徐志华、受害人任益成及其妻蔡和平等人证明。这些均表明张当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法院在判决中却忽视了这些重要的事实及证据。2.并不是每一起杀人案件都必须具备预谋、计划等阶段,关键要看其具体行为及后果。3.张长顺经济问题的大小及有无,不是张长顺实施侵害行为的起因,张长顺故意杀人案的起因是任举报反映其经济问题,使其产生报复之念。这一点,张本人也供认不讳。4.现场目击证人王相群、徐志华等人及事后将剑送至张长顺家的村民刘爱华均证明,张长顺行凶时所持的是铁剑(记者上次赴萧县采访徐志华等人时,他们也是这么说的),任益成额上伤口“边缘整齐”,也可证实张当时所持的是铁质器具。由于张长顺及其家属隐匿该铁剑,造成侦查机关无法提取物证。但是,作案工具提取到与否以及到底刺了几剑,均不影响对张长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定性与量刑。
  在萧县采访期间,记者提出要到前进村采访村民。县委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答应次日安排前往,结果却是让记者在住地等了一整天。后来,前进村的干部群众知道记者到萧县采访,村两委班子主要干部及部分村民主动赶到县城向记者反映情况。他们认为萧县人民法院对张长顺的判决是“黑白不分”。据他们反映,张长顺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后,不时神气十足地开个小车在任益成家门口转悠。而且时至今日,永固镇党委和政府未对张长顺作出任何组织处理。
  谈到张长顺的经济问题,现任前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桂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盖着村委会公章的控告状。以王桂华为首的4位现任村干部及到场的程宝华、任益成等村民均向记者表示,他们能为这个材料提供详细证据,愿意为这份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保证。这份控告状反映:张长顺在1996年2月到1998年6月间通过买卖在该村开办的永青煤矿侵占人民币53.475万元及价值20.778万元的实物,并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19万元;1995年至1998年12月期间,张长顺侵占村集体资金4.3万元、上级返还村提留款1万元;此外,张长顺还通过私卖村养的螃蟹、虚构为村集体购物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财产约0.8万元。王桂华说,他们认为张长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罪,并于今年6月21日将此控告状送交萧县公安局,要求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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