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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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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论坛

  尊重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在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国家机关领导人之外,也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根据法律关于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这是无可置疑的正常现象。然而有的同志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却不大以为然。近日,就听到一位在省城工作、到下面调查选举问题的干部对此说了一些持否定态度的话,甚至说刚调到某市工作的一位现任主要领导是“代表联名的产物”。
  把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依法当选为国家机关领导人,讥讽为“代表联名的产物”,说白了,还是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存有一种鄙视心理,心底里还是不赞成甚至根本就反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些人看来,只有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才是正道的、合理的,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只能作陪衬,只能落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即使当选了,也不能与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相提并论。
  我们知道,1979年以来,我国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差额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为使这一改革付诸实践,法律明确规定,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当选情况,以选举结果为准。这就是说,无论是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相同的,都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选择考验,谁能当选,谁会落选,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全体代表手中。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于民,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依法行使提名权、选举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受法律保护。无论哪方面提名的人当选,都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的庄重授权,都是光荣的,不存在谁是“陪衬”的问题。无论哪方面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落选。可见,散布“产物”论,既是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一种有意贬低,更是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指责和非难。
  我国人大制度已建立45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建立20年,地方人大已依法进行了多次换届选举。尤其在举国上下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今天,还有所谓“产物”论云云,实在令人遗憾。看来,在国家机关尤其是有关领导机关中对一些人员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育,十分必要。
  湖北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孙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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