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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国家创新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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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1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发展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员黄坤益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融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为一体,推动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创新活动,是世界各国共同积累的创新经验。
  发展国家创新体系已成为当代创新的重要趋势。其实质在于把创新竞争机制或者激励机制同创新关系的协调机制辩证统一起来,更好地推行国家创新战略,更合理地分配创新资源及创造更好的创新环境,从而更有效地增进创新的实际能力。我国已经建立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为我国正在建设的国家创新体系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把创新战略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在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上争取有所突破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我国创新体系在战略上追求的目标。只有创新战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配合,虽然在制高点上取得突破,但阵地将难以巩固,更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历史上有关硅单晶的制备、稀土永磁合金的开发,虽然在我国取得成功,但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而丧失其优势地位,教训是深刻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语重心长地指出:“高科技领域,中国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这种占领要靠掌握自主开发知识产权,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来占领。
  二、推动竞争机制与协调机制结合。各项知识产权法律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为核心,同时对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作出了规范。如专利法除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权益以外,还对发明创造的做出者、发明创造开发的合作者、发明创造使用者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鼓励了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对相关关系作出重要协调。
  各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往往从不同创新特征出发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但在取得效益的总体上又往往推动各种创新的协调发展。拿商标的保护来说,为了巩固和发展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往往成为推动连续技术创新、集约技术创新以及生产、营销管理创新的强大动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内在的活力。
  三、运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信息公开交流的功能,克服创新信息不平衡的障碍。所谓“隔行如隔山”、“同行是冤家”,互不了解,往往使创新体系难以有效形成。国家创新体系应把建立卓有成效的创新信息系统作为发挥协调功能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信息系统又只有建立在确保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目前我国各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都在着手进行修订,应把增进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效创新能力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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