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阅读
  • 0回复

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5
第2版(经济)
专栏:学习四中全会决定笔谈

  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纪玉祥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就这个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这在以往有关中央文件中是不多见的,可见其重要和中央的重视。
  《决定》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强调了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这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从传统的工厂制度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带根本性的制度创新,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再好的制度要靠人来执行,再好的机制要靠人来运行。有什么样的经营管理者,就会办成什么样的企业。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组织准备和人员素质保证。当今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素质高低和争夺人力资源的较量。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能否建设一支这样的队伍,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兴衰成败。《决定》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具有的素质作出规定,着重强调他们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系统掌握现代管理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决定》还将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实际上作了区分,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家的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
  《决定》把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营造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作为促使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首要环节。多年来,我们一直沿用管理党政干部办法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现在已经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此,中央决定“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这是改革国有企业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取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身份,绝不意味对他们放弃不管,相反,必须按照以下原则和方法加强与改善管理: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但是“要改进管理方法”。这里所说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是指还像以往那样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企业经营管理者,而是指在改制后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上级党委和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参与重要人事问题决策,对拟议职位人选有推荐权、建议权、考核权、监督权,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聘任权或解聘权。这亦即《决定》所说的“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的基本含义。二是坚持分类管理原则。适应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中央和地方党委要管少管好,“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要加强管理”,一般来说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按《公司法》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依法委任或聘任企业经营管理者。而对其他类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用方式则因企制宜,变过去一般由上级委任的单一方式为委任、聘任、选任等多种方式,一般以聘任为主。根据一些地方经验,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产生后,副职也可由主要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从制度上解决副职能上能下的问题。三是坚持管人和管事相统一的原则,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一个班子多头管理,实质上是长期以来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体制上弊端在对企业班子管理上的反映,而在企业与政府脱钩后迄未解决。如中直企业领导班子由大型企业工委任免,生产经营由经贸委管,财务由财政部管,等等,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四是坚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原则,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对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核心问题是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拔任用要有一套具体有效的措施。五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与之相适应,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最终形成一个高素质的、无行政依附的企业家阶层。六是坚持教育培训原则,全面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要解决国企经营管理人才问题,一是调整,二是培养,更重要的是靠培养。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有激励不够的问题,也有监督不够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以改革精神就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就是从利益分配上激励经营管理者而采取的一项大的政策,其实质是允许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聪明才智。这一规定是有其充分依据的。它符合党的十五大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精神;承认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它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应该得到倍加的报酬,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承认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应该得到承认和实现;体现了市场机制在国企收入分配中起基础性作用,经营管理者收入水平最终要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由此出发,《决定》实际上肯定了少数企业借鉴国际经验,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但是,试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必须坚持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的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相一致,年薪收入主要由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建立健全经营者业绩的科学考评办法,突出对资本金收益率等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对于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者应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机制。但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无论实行何种分配方式,都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不得擅自行事和暗箱操作。《决定》依据“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的精神,提出要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提倡奉献精神,充分强调了精神因素的激励作用。
  建立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调查表明,一些地方亏损破产企业竟有百分之六七十主要是由于其领导人决策失误或贪污腐败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为此,《决定》作了如下针对性很强的规定:第一,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当前,就加强外部监督来说,要继续试行和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政企分开后政府部门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对企业依然负有监督检查的社会管理职能,应继续认真执行对企业的稽查、财务检查和审计等一系列监督制度。要加大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规范监事会制度,发挥企业党组织监督、职工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健全从体制上、机制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现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已经不少了,问题在于如何使之统一协调,切实有效。第二,加强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这是从应监督的内容方面来说的。当前在这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因而着重加以强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目前,已建立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有待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还有待建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颁行了有关规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规定,“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应该说,这些规定是很严厉的,认真执行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和约束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