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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应该严肃对待国家法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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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04
第3版()
专栏:党的生活

党组织应该严肃对待国家法纪
本报记者 曹葆铭
去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武昌造船厂铆钉工段段长李桂林(候补党员)接受了铆一块铁板的任务。这块重达六百多公斤的铁板,需要翻个面才能施工。本来,翻铁板是属于上一工序的工作,但李桂林没有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含糊地就将它接受下来。在翻这块铁板之前,工人王世和向他建议:“铁板背面脚点要有人顶住。”他不听,也没有研究操作方法,就盲目指挥起来。结果铁板竖起约半人高时,因为铁板背面脚点无人顶住,滑动倒下,把工人王世和打伤了。这时候,工人袁金汉又向李桂林建议:
“再不能用人翻了,要用吊车吊。”工人顾纪根也说:“旁边有吊车,为什么不用吊车呢?”他回答说:“吊车上没人。”袁金汉又告诉他:“吊车上有人。”但他嫌用吊车麻烦,强调没有“千斤”等理由,仍旧不接受工人建议。他又想起翻铁板不是自己的工作,就去找前一工序的工段长。中途遇见前一工序的七级工人范根荣,他就拉范来帮助翻铁板。但是,他只向范简单说了一句:“刚才翻滑了,打伤了王世和,要想办法注意。”说完了,就自行离开现场。范根荣找来几个工人又把铁板竖起,因为现场没有人负责指挥,工人步调不一致,结果铁板右角又滑动,把工人王妙根打死,工人孙穆庚打伤。事故发生后,有关机关都派人到厂进行了联合检查,认为这次重大伤亡事故基本上是由李桂林的错误造成的,并初步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处理李桂林的意见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最初,有关机关联合检查组认为李桂林在行政上应受撤职处分,同时建议由武汉市人民检察署进行侦讯,按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中共武昌造船厂委员会多数委员却提出了“本厂制度不健全”,李桂林“很老实”、“平日工作积极”、“动机善良”等“理由”,主张只给记过处分。后来,武汉市人民检察署根据侦讯结果,认为李桂林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按照宪法第一百条和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第十六条规定,应受刑事处分。中共武汉市委接到市检察署党组的报告后,认为必须严肃法纪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就作了“李桂林玩忽职守,应受刑事处分”的批示。武昌造船厂党委会见到市委批示感到“很突然”,“是个新问题”。但是,他们又不积极地去研究领会批示的精神,把自己的思想水平提高一步。相反地,他们仍然强调发生事故的客观原因,顾虑这样处理可能犯“惩办主义”的错误。他们甚至认为武汉市委只是根据市检察署党组的报告作批示(武昌造船厂党委没有把这次事故向上级党委作书面报告),市委“不了解实际情况”。同时他们还在市检察署党组报告中某些事实细节上纠缠不清,使事情拖了一个月。后来,上级党委催他们写报告,这才花了三天时间(这样做使当时的增产节约运动受到了影响),重新进行调查,整理出一份报告来。其实这个报告中所叙述的事实与市检察署党组的报告并没有出入,只是在分析事故原因时,他们仍然强调“制度不健全”等“理由”,坚持只给李桂林行政处分——撤职。这件事情一直拖到十月二十九日,武汉市委第三书记李尔重召集武昌造船厂党委书记刘广泉和有关单位党员负责干部讨论。在这次讨论中,大家严格地批判了武昌造船厂党委会的错误意见,该厂党委书记刘广泉也作了初步检讨。这才使这件事故得以正确处理。
中共武昌造船厂委员会在处理李桂林责任事故中的错误在哪里呢?正如中共武汉市委所指出的:他们不是以对工人阶级负责,对社会主义事业负责的态度来对待革命法制,严肃处理责任事故。
他们错误地以为国家的法律只对反革命分子、惯窃和流氓才适用,而没有明确地认识到法律人人必须遵守,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这个厂党委书记刘广泉事后也检讨说:“像李桂林这样历史清白,工作积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犯了国家法律时,我怎么也认识不到应该给以法律制裁。”武汉市委已经明确指出,李桂林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了打死、打伤人的严重事故,他就必须负法律责任。他平日工作积极和动机不坏等,只能作为审判机关量刑时的参考,绝不能因此不给予法律处分。道理是很明白的。但武昌造船厂党委会却不这样认识,他们强调“要对一个干部负责”,李桂林既然“平日工作积极”,“动机不坏”,如果给予刑事处分,似乎就说不过去。按照他们这种认识,就是说:一个人犯了罪,就可以因为他平日工作积极原谅他,而不给予法律处分;一个人只要动机善良,就可以不对他的行动后果负责;作为一个工厂的党组织就可以只对自己认为好的干部负责,而不必对全厂工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这样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这样作的结果,就会使社会上出现一些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人,就会削弱了革命法制的威力,使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缺乏法律的保障。据工人反映,就在这次事故发生时,有些参加翻铁板的工人看见李桂林一再不接受工人建议,不考虑生产安全,就感到生命没有保障,借口上厕所,而不参加第二次翻铁板的工作。这就更具体说明如果再不严肃地依法给违法犯罪分子以法律处分,工人群众就会感觉到国家法律并没有给他们的生命以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很不利的。
武昌造船厂党委会错误地把执行纪律和教育对立起来,强调怕犯惩办主义的错误,就不敢严格执行纪律。过去他们在执行纪律时,对群众的教育工作作得不够,没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从道德上抵制败坏劳动纪律行为的风气。所以上级机关曾经提醒过他们要防止惩办主义的偏向。但他们没有认真领会上级指示的精神,还不懂得对违法乱纪的人严肃地给予处分,实际上对大家就会有很大的教育意义,同时,只要处分是正确的,而且在执行纪律时,注意对群众对受处分者进行充分的教育,就不会犯惩办主义的错误。他们因为怕犯惩办主义错误、怕影响别人的积极性,不同意李桂林应受刑事处分,而群众对他们这种态度是什么反映呢?大家一直都在观望着,看领导上怎样处理李桂林的错误。紧接着,一个七级工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七十五马力的柴油机机座与机身报废事故,损失国家财产八百多万元。领导上对这件事也迟迟不作处理。工人很不满意,都说:“七级、八级工人出了事故都不处理,我们三级、四级工人出点事故算什么!”
武昌造船厂劳动纪律松弛,事故频繁,机器损坏很多,在一年零十个月中,伤亡事故竟达七百多次,死五人,重伤八人,仅工资与生产两项就损失国家财产十三亿三千多万元。这个厂机械车间去年上半年便损坏了机床二十八部。这种情况是和厂里党委不重视革命法纪、不严肃处理责任事故的错误分不开的。
当武昌造船厂党委纠正了自己的错误,正确地处理了李桂林的问题,积极地向群众进行革命法制的教育以后,群众情绪并没有受什么影响,相反地大家都认为李桂林应受刑事处分。
在武汉市委领导下,这件事情现在已告一段落:李桂林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徒刑;武昌造船厂党委会正积极地通过这个案件向群众进行革命法制与劳动纪律的教育,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但这件事的教训却值得我们很好记取,特别是在宪法公布以后,革命法制正日趋完备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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