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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泄密案还要拖多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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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6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这起泄密案还要拖多久?
  本报记者李有存
  去年10月6日,本报开辟了《社会观察》专栏。刊登的第一篇记者调查是《泄密案为何久拖不决》,文章批评了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一起重大泄密案长达一年多时间不作处理。然而,时至今日,这起证据确凿的重大泄密案仍然没有结果。
  黑龙江省监察厅四室副主任王顺在调查哈尔滨万龙国际药烟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树亭状告万龙公司生产假药烟一案中认识了常树亭及其妻关秀珠。1995年12月,常树亭另外成立哈尔滨长城药烟有限公司,聘请王顺担任理事。王顺用化名从该公司每月领取260元交通费,并将自己的妻子、弟弟、儿子安排到该公司任职。1996年,王顺应常树亭夫妇的要求,将原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关于药烟案的批示复印件、人民日报有关药烟问题向中央领导上报的内参(机密)复印件及黑龙江省纪检委上报省委领导的关于药烟案的调查报告交给了关秀珠。此外,常树亭还指使其妻从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企业处原处长王荣手中获取了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药烟问题的三期《情况通报》,王荣也受聘担任了常树亭公司的理事。
  1996年10月,常树亭指使他人将从王顺、王荣处得到的文件大量复印,摆在四家药店柜台上展示,提供给购药人。同时,在常树亭的策划组织下,无业人员翁礼将上述文件编印在非法出版物《痔疮咽雾康》小报上,印刷20余万份,在社会上广为散发,还向全国1000多家报刊邮寄了4500份。经黑龙江省保密局鉴定,以上文件和《痔疮咽雾康》小报上的内容均为国家重要机密,王顺、王荣、常树亭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起泄密案,原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这起泄密案泄密文件数量大,情节严重。调查工作已于1997年4月全部完成,并有文字报告和处理意见。
  据此,本报刊发了这篇批评报道,并着重指出,这起泄密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重大泄密,希望有关部门排除阻力,尽快依法处理。令人遗憾的是,这篇报道刊登3个月后仍没有任何回音。
  为了使批评报道做到有始有终,给广大读者一个交待,今年1月26日,本报在《社会观察》专栏刊登了《舆论监督反响强烈》一文。此文综述了《社会观察》开办以来的批评报道反馈情况,指出,多数单位和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批评报道,接受舆论监督,努力改进工作,及时反馈信息,但也有些地方对舆论监督不重视,不理睬。其中提到《泄密案为何久拖不决》一文刊登后,有关部门态度不积极。
  此文发表以后,这起泄密案引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他们先后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处理,限期结案。领导同志批示已过去半年了,此案处理的情况如何?至今仍然是一个问号。
  最近,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保密局局长王立诚同志。他说,此案认定没有问题,但仍没有处理结果。鉴于黑龙江省检察院将此案责成阿城检察院具体办理,记者又来到阿城检察院采访。据该院检察长说,此案还未诉出去,他们是受命办案,一切听省检察院指挥。
  最近,记者又得知,阿城检察院就此案涉密情况向国家保密局咨询。8月3日,国家保密局作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保密局对王顺、王荣、常树亭等人泄密案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所作的密级鉴定是有效的。
  一起并不复杂的泄密案居然拖了两年多之久,不能不让人深思。国家法律规定、有关领导批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似乎都不起作用。是有关部门办案水平有问题,还是另有原因,令人费解。我们再次呼吁,有关部门排除阻力,早日结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编后
  舆论监督是党和政府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也离不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支持。作为党中央机关报,我们将努力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对支持舆论监督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褒扬,对于拒绝舆论监督、阻挠舆论监督的单位和部门,我们将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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