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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电信资费水平的比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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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5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如何进行电信资费水平的比较
  ●我国多数电信业务的资费水平比国外低●我国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期,许多因素是不可比的●我国目前的电信消费具有明显的超前性
  杨瑞龙韩小明王晓东
  比较电信资费水平的高低,有两种方法,一是用电信服务的收费额进行直接的比较,即绝对水平的比较。以这种方法比较,除了国际长途话费和上网费外,我国与公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市话费和国内长途话费均低于美国和世界的平均水平。比如,美国一些地区的本地电话实行包月制,每月只收20—30美元的月租费,但如果折合成人民币,即使取低值,每月也要160多元;如果按照美国实行非包月制的市话费样本计算,月租费12.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元,计次费0.09美元/3分钟,折合人民币约0.75元/3分钟,均比我国现行的资费水平高3倍左右。再比如,美国有些地方的国内长途电话,根据不同的计费方式,需要另交3—7美元的月租费和0.2美元/分钟(平时)的通话费。北京市1998年统计,平均每部电话每天打3分钟长途电话,如果按美国上述方式付费,则北京的用户要比现在多付一倍的钱。
  另一种是按照电信资费的相对水平比较。由于我国人口是美国的5倍,经济发展水平又落后,各项人均收入水平必然大大低于美国。因此,即使我国电信资费的绝对水平低,其相对水平也必定会较高。
  我们认为,用后一种比较方法判定电信资费水平高低,并不完全正确。这是因为,一则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与物价总水平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与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我国人均GDP是美国的1/50,但不能指望我国的计算机、电视机价格和电信资费水平,也是美国的1/50。我国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发展时期,许多方面的因素是不可比的。二则判断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高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判定标准是不同的:生产者是以其生产这种商品或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加必要的利润为基准的,而消费者则是以其可支配收入(购买力)为基准的。当然,合理的市场价格,必须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仅以相对水平的高低判断电信资费合理与否的方法之所以不完全正确,就是因为它仅仅考虑消费者的要求这一个方面。只有在人均国民收入较为接近的情况下,用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相对水平比较,才对判断价格或资费水平的高低有一定的意义。
  分析目前我国的消费结构,按照人均800美元左右的发展水平计算,我国目前消费的电信服务,具有明显的超前性。据国际电联统计,在低收入国家中,1996年平均每100人拥有电话主线数为2.45线,而我国当时就已达到4.46线。预计到2000年,低收入国家的这一指标将达到6.31线,而我国1999年9月即已达到8.23线的水平,如果考虑我国使用分机较多的情况,每100人拥有的电话数量要更多一些,已达到12.61部,城市达到28.3部,有15个省会城市达到40部以上。移动电话的使用情况更是超过固定电话:1996年低收入国家平均每100人拥有移动电话0.23部,而同期我国达到0.56部,到1999年9月,已达到2.99部,有20个省会城市达到10部以上。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人均800美元时,公众不仅享受着远高于同等收入国家的通信服务,而且消费着与发达国家类似的光纤通信、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计算机网络服务。据了解,我国电信成本中,设备、技术比重高达80%。然而,现代化的设备不论是进口、合资还是国产,很难想象其成本会因我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低而大幅度降低(微软甚至以高于其国内水平的价格向我国出售WINDOWS98)。
  其实,这种情况不仅表现在电信服务方面,计算机、家用电器等产品也同样如此。目前,许多计算机、家用电器类产品在美国的售价与在中国差不多,但相对于700美元与3万多美元这样巨大的人均国民收入差距而言,这些产品在中国的相对价格显然比美国高得多。由此可见,这种由于消费超前造成的价格或资费相对水平偏高的现象,并不能说明这时的价格或资费水平一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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