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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何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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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7
第9版(民主与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法律尊严何在
  陈化明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光了一批长期欠债不还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鄂州市人民政府某市长名列其中。对此,这位市长向记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法院应该维护政府的尊严,怎么为了一个小公司的债务损害政府尊严?”“要是全国的政府都被曝了光,那中国的政府还有什么威信可言?”
  此番言论引起人们的深思:如当真这样维护政府的尊严,法律的尊严何在?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确实需要有尊严和威信,否则,就不能对国家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而这尊严和威信从哪里来?欺骗,骗不出来;威吓,吓不出来。朗朗乾坤,众目睽睽,能够维护政府尊严的,唯有政府自身。如果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欺上瞒下,为所欲为,惹得天怒人怨,政府威信当然无从谈起,还遑论什么形象和尊严!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官本位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走出历史上“人亡政息”的怪圈,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从总体看,我国各级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赢得了信赖和尊重。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少数政府官员仍然或多或少地存有官本位思想,看不惯人民群众的监督,容不得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尤其是在偏远乡村,类似法盲的干部并不罕见,譬如作风霸道,欺上压下,反称上访的农民为刁民,非法拘禁;被群众推上被告席后,恼羞成怒,打击报复等等。
  由此可见,政府违了法,必须对自身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负责,及时改正错误,带动全体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这是唯一的也是明智的选择。如果政府违法而又“刑不上大夫”,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效力。倘若政府丧失了民心,失去了监督,将会走向腐败和垮台。显然,一级政府,一个官员,要想有尊严、有威信,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更不能徇私枉法。
  大量的事实说明: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有了这样的政府,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维护,人民政府的尊严和威信,才能像鲜艳的五星红旗一样,高高飘扬在共和国的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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