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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不是“护身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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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荣誉不是“护身符”
  吴志雄
  某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一位涉嫌贪污受贿的企业厂长进行审查。谁知,这位厂长不但不主动配合,反而趾高气扬:我是“省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要审查我,必须先经领导同意。对此,办案人员给予了针锋相对的反驳:“荣誉不是护身符,任何人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荣誉不是“护身符”,给人启迪、引人深思。
  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功可以补过、誉能够赎罪。有了功劳、有了荣誉,就有了“资本”:既可以晋级升职,又能够免过减罪。这种“把荣誉当作护身符”的心理,其实是对荣誉的扭曲和误解。
  荣誉,顾名思义是光荣的名誉,是对一个人某一方面突出成绩或贡献的肯定和奖赏,具有激励先进、鞭策后来的社会价值功能。但是荣誉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挡箭牌”、“保护伞”。荣誉可以成为个人或者社会的追求,但不能违背社会准则,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功过分明、赏罚严明的社会。“陟罚臧否,不宜异同”,才能正气行、歪风止,高尚举、卑劣弃。如果荣誉变成“护身符”,意味着功可代过、赏可替罚,则社会何来功过、赏罚之明?何来有序运转?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荣誉变成“护身符”,不仅会阻碍法律的贯彻执行,还会使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不择手段地去捞取荣誉,用荣誉来掩盖、保护自己的违法行径,开脱责任、逃避惩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荣誉不是“护身符”,因此,荣誉的拥有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荣誉;不要得意忘形、自我放纵,为荣誉所绊倒。荣誉不是“护身符”,提醒人们:不要迷信荣誉,要提高警惕,“透过现象看本质”,学会识别并大胆揭露荣誉“光环”掩盖下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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