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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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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17
第11版(法制与生活)
专栏:法律热线

  法律热线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编辑同志: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今年8月,因工程需要急需购进大批钢材。当时,刘某以某建材公司业务代表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小额钢材购销合同。后刘某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我公司所需钢材,我公司见刘某能守信誉,遂与其签订了一份半年供货合同,并支付刘某预付款10万元。此后,刘某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不知其下落。请问: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我公司该怎么办?读者林某
  林同志:
  根据来信所述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你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来信所述情况,你公司被骗10万元预付款正符合该法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你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黄昌赣丁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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