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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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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2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财金论坛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原则
  刘永早
  充分披露(Fulldisclosure)原则要求财务报表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财务信息。这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市场和会计各自发展的双边需要和有机结合,也是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分布程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重组过程中定价问题混乱,信息披露不充分,利润增长“放卫星”
  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截至1999年中报公布日止共有1400家进行了资产重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3%。重组的交易中涉及的定价问题非常混乱,只有少数几家说明采用评估价,大部分只说明转移金额,并未说明由谁评估、采用何种方法,在市盈率定价法和净资产定价法(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差异大相径庭)中,上市公司往往选择利润能速成的一种。如北大车行,中报净利润同比增长20多倍,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10位;其出售子公司大连市北大建筑工程公司和大连金鑫水产养殖公司,分别获收益610万元和1260万元,上半年投资华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进出口业务,分得利润649万元,通过“资产重组”投资收益外加2559万元。这种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租赁经营、资产托管等一系列“资产重组”业务可以迅速增加利润,但广大投资者对那些仅凭一两笔重组交易就翻身的公司,由于无法获知更详细的信息,尤其面对已翻番的股价,更需保持一份冷静。
  加快制定有关会计准则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规范资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划分资产重组的形式,重组形式不同披露的内容也不同
  目前对资产重组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或负债的变动都列为资产重组的范畴。笔者把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分为六种形式:出售资产或股权;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租赁经营;资产托管。信息披露时应该分不同形式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二)要求控股合并的企业公布购并日财务报表
  企业购并是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规模相应有了变动,编制这一报表可以清楚地反映购并的经济影响。而且,编制日本身就是合并利润的起始日期,可以提醒使用者,购并日以前的利润不能反映在本期报表。如果仅仅在年末编制合并报表,反映的情况就包括两部分:购并本身产生的影响和购并日后产生的影响,而这两部分性质是不同的,购并是突发和偶然事项,合并后的经营则是持续经营行为,对投资者有不同的信息含义。鉴于购并日财务状况变动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建议进行控股收购的上市公司应编制并公布合并日会计报表。合并日由于经营尚未开始,故在取得日只能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注意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随着资产重组,一些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重组前后缺乏可比性,会计披露中应当表明主营业务结构的变动。有关管理机构在一项文件中要求改变主营业务的企业重新登记,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但有关管理机构在审批企业配股资格时应当考虑净资产收益率在重组前后的可比性。企业的合并范围也要严加规范,年末进行合并的企业不应纳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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