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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之前话“红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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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08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征文

春节之前话“红包”
朱岩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盛大节日,是一年之中亲朋好友、同学同志之间礼尚往来、互致问候的好时机,也是一些人借机收受“红包”,行贿受贿最活跃的时候。
接受和赠送“红包”是一种权钱交易,这是不说自明的。某些人给某些领导干部送“红包”,不管理由多么动听,借口多么堂皇,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冲着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的,大都是为自己谋取经济上的好处或职务上的升迁。在这些人看来,平时给领导送“红包”“师出无名”,而遇到事情再送不仅来不及也显得不自然,唯在春节之时,觉得收受自然。事实上大部分领导干部堂堂正正,是不会接受“红包”的,但也有些领导干部来者不拒,欣然“笑纳”。为给收受“红包”提供方便,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故意回避,而让家人代收。介于清醒和不清醒之间的“上级”和“下级”、领导和群众,鉴于风气和形势,为贪小利,也有收受“红包”者。
新春佳节收受“红包”,似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人不知鬼不觉,无从查证,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于是,春节期间收受“红包”便成为行贿受贿的一个重要时机和形式。
其实,话说是“愿打愿挨”,实际上都是有价交换。收了“红包”不办事,比较麻烦;收了“红包”真办事,就更麻烦。愈是心存侥幸,愈是以为“人不知鬼不觉”,愈是容易陷进去,愈是会有更多的人陷进去。纸里是包不住火的,前车之鉴,不可不察。广东徐闻县原县委书记苏凤娟五个春节竟收礼六十多万元;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几百万元的“灰色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年关的“红包”。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在西流农场任职时,第一个春节就收“红包”五万多元。在其后来的贪污受贿和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逾千万财物中,有一部分就来自每年春节收到的“红包”。
领导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中央早有明确规定,并且三令五申。一九九三年,中央发文指出,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一九九五年再次强调“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一九九七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又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所以,领导干部不管以什么理由收受“红包”礼金,都是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都是明知故犯,甚至是顶风作案。
春节即将来临,领导干部千万不要贪小利、图侥幸,务必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挡得住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诱惑,拒收一切“红包”,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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