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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这些投资者负责?——对郑州市一起违法出租黄河滩地事件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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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谁该对这些投资者负责?
  ——对郑州市一起违法出租黄河滩地事件的调查
  本报记者傅昌波
  郑州铁路局物资供应处高级工程师尹志华等人日前投书本报,反映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违法出租黄河滩地,导致他们投资河南农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农发公司”)违反河道管理及防洪法规的开发项目,损失惨重。为了解事件真相,记者赴郑州进行了采访。
  1998年3月,管委会与农发公司共同发起“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推出了农发公司面向社会招商的计划。短短几个月,郑州市及附近地区的300多名群众共向农发公司交款1000多万元。同时,农发公司开始投入资金在黄河滩地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奶牛场。
  然而,1998年6月16日,郑州市黄河邙金河务局向正在施工的农发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8月13日,河务局作出决定,认定农发公司在河道范围内兴建奶牛场严重违反《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农发公司停工,并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地貌。今年7月,经河务部门申请,农发公司建在滩地上的910平方米牛舍被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爆破拆除。
  据记者调查,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管委会对这一事件难辞其咎。农发公司与管委会合作的过程是:1997年3月,农发公司向管委会提出在试验区兴办“河南农发机械化高产养殖项目”。不久,管委会为农发公司出具“土地证明”,证明农发公司在管委会下属的邙山区黄河农牧场(该场的土地主要是黄河滩地)“征地100亩、租地1万亩,用于建设奶牛场、饲料乳品加工厂及草场等”。接着,管委会所在地邙山区的计划统计局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在黄河滩区选址”。1997年8月19日,农发公司与管委会及其下属的黄河农牧场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农发公司承租滩区土地25000亩,期限为50年,承租期内,土地由农发公司“自主规划,以农业开发为主,开办和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建立一些与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之后,双方又于1997年9月2日和1998年6月5日签订了另外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农发公司所承租土地范围等问题,并约定,为使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依法顺利实施,由农发公司对其承租土地中的500亩按每亩4000元一次性购买50年使用权;农发公司承租的土地可以对外转包,已获得50年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对外转让或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农发公司于1998年分三次向管委会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440万元。
  管委会还会同郑州市一些职能部门为农发公司的招商行为提供信用保障。早在1997年10月,管委会便以郑高新农[1997]28号文正式任命农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宁为黄河农牧场场长;在一份刊登在招商广告上的文件中,管委会承诺“派员到农发公司对其招商引资行为监管,并共管银行账户”,确保“逐项投资的安全性”。1998年7月1日,河南省公证处为农发公司出具《有关农发公司招商活动合法手续的公证》,称农发公司“有充分的自主发包经营权,同时也具有同投资者签约的合法主体资格”。
  记者在采访时看到管委会发布的一些宣传材料,管委会在其“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规划图”中标明,试验区的区界北至黄河航道中心线,即包括黄河南大堤到航道中心线之间30000亩左右滩地。而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995]2号文件却明确划定:试验区的范围“北至黄河南岸”。河务部门的专家告诉记者,这个文件说明管委会租赁、出让给农发公司的滩地根本不在其管辖的试验区范围内;退一步说,即便这些滩地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委会擅自将滩地租给他人并许可其“自主规划”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国水利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认为,管委会并非法定土地管理部门,其下属的黄河农牧场也只是普通企业法人,他们擅自向农发公司出租25000亩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并出让500亩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收取440万元土地租赁费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做法也不合法。
  据了解,农发公司在黄河滩地上的开发行为被河务部门查处后,众多投资者多次到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收回投资款。农发公司则于1998年9月20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经济诉状》,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判令管委会退回所收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管委会主任卢书海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他们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管委会也不会退款。
  是非应该是清楚的,管委会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吗?
  编后:这本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委会,如果能依法行政,不擅自作主将黄河滩地租给他人,也就不会发生河南农发公司在法律严格禁止占用的滩地上搞农业开发项目,更不会有众多投资者出资响应所谓的“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现在违法建筑已经被依法拆除,对投资者来说,当然有损失,更有教训。但对既是招商者、参与者和信用保障者,又是既得利益者的管委会来说,难道能推卸掉自己的责任吗?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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