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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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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正当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法官撰写法制宣传稿引起的名誉权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撰稿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判决。
  199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撰写了《煤气罐爆裂失火引出的官司》一文,于同年9月13日发表在《河南法制报》上,文中涉及的河南送变电公司职工刘岂认为此文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作者刘某及河南法制报社推上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作者及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4000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者对事件进行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其目的在于提醒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刘岂的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后,刘岂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该文中涉及刘岂的内容来自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内容基本属实,并无构想成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近年来,公民、法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不断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新闻报道、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本案,被告出于普法目的,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撰写稿件,自然无侵犯名誉权之说。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林宇峰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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