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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以上城镇全部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5亿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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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7
第2版(要闻)
专栏:

  我国县以上城镇全部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5亿元
  本报福州11月26日电新华社记者肖伦添、本报记者翟启运报道:记者从今天在福建泉州召开的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1999年9月底,我国668座城市和1638个有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前3个月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建制任务。
  自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国各地党委政府将其列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许多贫困县(市)克服财政紧张等困难,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牢固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政府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了保障金的及时到位和发放。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列出300万元至600万元的省级调剂资金,支持省内欠发达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并使用于省属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落实。1999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5亿元。
  我国各地还在广泛进行家庭收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等办法,严格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目前已基本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到10月底,全国已有保障对象281.7万人,其中原有“三无人员”占21%,在职、下岗、失业人员等家庭占79%。由于将大量有单位的贫困人员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网,大大加速了国企改革的进程。
  会议强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已在全国初步建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今后的工作还很重。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各项政策措施完全落到实处,确保应保对象都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那些不居住在县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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