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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虽无常 预报应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出台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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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气象虽无常
  预报应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出台侧记
  本报记者胡健
  一位哲人说:“数学和音乐被认为是世界上两种通用的国际语言,但真正的国际语言还是天气,能理解风、云、晴、雨的人远比能理解数学、音乐的人广泛得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离不开气象工作,是人类在与大自然作斗争中获得的共识。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气象部门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激光、遥感等现代高新技术,取代传统落后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天气监测和气象服务的总体水平。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在防灾减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专家评估,目前气象服务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国家给气象事业投资的40倍,经济发达地区的效益可达100倍以上。
  随着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气象活动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此同时,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也越来越突出,现行的气象条例已不能充分适应气象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是顺应形势的需要,于今年10月31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中起着重要的参谋作用。去年6月12日以来,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西、浙江、江苏、安徽、广东等省(市、区)先后出现了大范围的持续性暴雨和大暴雨,局部出现了特大暴雨,长江流域出现了继1954年之后全流域性的大洪水。气象部门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充分发挥现代化手段的总体效益,对各次重大天气过程都提前作出了比较准确的预报,尤其是对今年长江流域的大洪水,长期、中期、短期预报都比较准确,为各级政府有效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因此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部门做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防范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气象部门的气象台站将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告气象部门,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地方政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各种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极大。目前,全国已有1/3的县建立了到乡镇一级的以气象警报网为主体的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通过气象警报网,把气象信息及时传播到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所创造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效益十分巨大。据最新统计,气象工作为农业服务的效益占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服务总效益的44.8%。
  但关于气象服务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气象法草案时有过争议。一些委员认为,气象工作应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对气象有偿服务的规定提出了异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认真调查研究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做好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下,适度开放气象信息和技术服务市场,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开展专门的气象有偿服务活动也很有必要,这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些专家提出,由于气象事业经费不足,在确保公益气象事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气象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是根据一些经营性用户在专业领域的特殊要求,在现有公益气象预报服务的基础上,再进行二次加工的气象产品,如气象导航、海上石油平台气象预报等。搞专业有偿气象服务与公益服务并不矛盾,有偿服务对弥补我国气象事业经费不足(每年国家投入的气象事业经费只够维持半年),对气象科学发展都有好处。
  因此气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有关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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