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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当有“人情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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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执法当有“人情味”
  张新江
  据悉,某省检察院领导在大年初一专程到看守所对一名正被查办的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又送去一碗热乎乎的饺子,使该犯罪嫌疑人十分感动,由原来的拒不供罪转变为主动悔过认罪。这就引出一个话题:执法当中要不要有“人情味”,要有什么样的“人情味”。
  执法必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法制原则,法不容情也是人们对执法者的期盼和要求,并作为一种高尚的执法风范给予歌颂、赞扬。“法”与“情”往往被人们看成是不相容的,但两者又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严格执法中讲究“人情味”不仅不会妨碍执法,而且还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执法中的“人情味”要从执法的方法、技巧和执法效果出发,在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前提下,执法行为要尽量考虑“社情”、“民意”,在保证执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如何做到这一点?这要求有“人情味”的执法者,一是要有一种执法为民的思想,将执法行为看成是代表国家为人民服务的行为,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服务工具而不是某部分人的特权,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二是要有“双效果”意识,即在执法时,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要注意到社会效果,尽量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三是要经常“换位思考”,根据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设身处地想一想当事人的环境、条件、思想,开展“假如我是当事人”活动,这样才能在具体执法中,从细微处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有的放矢地采取不同的方法,从语言上、时间上、感情上等多角度考虑,既严格执法,又有“人情味”,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执法效果。
  执法要有“人情味”,决不是让执法者以“情”代法,只讲“情”,不讲法。这种“情”只能是一种正义之情、爱民之情、服务之情,而不能是那种邪恶之情、欺民之情、徇私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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