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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毁了她的美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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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谁毁了她的美丽
  马军
  一九九九年四月,因相信违法广告而导致身心俱损的余某,最终得到二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京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要从一九九八年八月说起。北京某家报纸上刊登出一则美容整形广告,上写“无痕吸脂减肥:彻底改变肥胖体态,归国博士构思,其特点是:不手术、无痛苦、无疤痕、不出血、不吃药、不住院,不影响工作和学习”。这则广告令余某心动不已。本来已经很美丽的她,经不住轻轻松松便能变得更美丽的诱惑,欣然从深圳飞往北京。她准备利用假日作完美容,然后也不耽误工作飞回单位。美容、工作两不误。可谁想,整形手术一做完,她便“感觉腿部肌肉疼痛难忍,并且不能站立行走。”
  余某向医院反映后,医院答复可能是吸脂过多造成的,让她休息几天。谁知这一休息,二十多天仍未好转。医院的院长及医生都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因为做手术的是一位资深专家。
  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在京每多住一天费用都在增多。万般无奈,余某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把京华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开庭时,余某拖着行走困难的双腿来到法院。她认为被告京华医院作了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她受到了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她要求京华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华医院在答辩中坚持认为,手术是专家所做的,手术没有问题,余某的术后反应属正常范围;医院还认为自己并没有进行广告误导,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京华医院在其广告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便擅自登出批号为“京医广证字九七年第零三五号”、“京工商医广备字九七年零四一号”的医疗广告。而上述广告批文号,并非京华医院的,而是宣武区一家单位的广告批号。而广告的内容,又使用完美词藻,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余某手术后转入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臀部、下肢皮肤凹陷畸形,双侧吸脂术后跛行。”余某住院进行常规理疗、药物治疗,但疗效一般。
  据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京华医院赔偿余某各种费用共计一万六千八百一十九点四八元。案件受理费由京华医院负担。
  一审判决后,京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法院经认真调查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那些不顾法律,进行虚假、夸大其词宣传的不法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此案,也向那些刊登未经审批、夸大其词广告的报刊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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