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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亟需法制化——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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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社会保障亟需法制化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
  杨树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保障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日前,笔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
  这位多年从事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很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通过了33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此外,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应当包括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以及强制的司法机制。但是目前这些机制还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严重不安全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龙翼飞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尽快制定和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至今无法追究这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这类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对此,龙翼飞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
  龙翼飞特别强调了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问题。他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便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或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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