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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重在“治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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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依法治国
  重在“治官”
  湘仁达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进我国宪法,使之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准则。
  有人问,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民”还是“治官”?当然是既“治民”也“治官”,但应该是首先要“治官”。
  现实生活中有人却不这么看,他们仍把法律当作主要是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当官的拿法律来整治老百姓,似乎自己当了官、有了权,就可以凌驾于群众之上,谁也管不着。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也是十分有害的,它不仅违反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从根本上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位置,而且与法治的根本目的相悖,会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
  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治官”,即治国者必须首先受制于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摆正权与法的关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和司法诉讼领域存在的不依法办案、枉法裁判等行为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不带头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依法行政,不严格公正司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克服“人治”的传统习惯影响,从依法治权“治官”抓起。
  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治官”,这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或者说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人民依法治权,制约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或依法行使权力。
  依法“治官”,防止官员违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现实情况看,产生官员腐败、司法腐败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缺乏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的操作程序,难以落到实处,还无法真正限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正抓紧制定监督法,但由于起草工作量大,且有一定难度,出台要有一个过程。在监督法出台之前,为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序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抓紧制定若干专项监督条例或规定,譬如抓紧制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监督工作的规定等等,通过这些专项监督条例或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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