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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科技部等5单位出台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若干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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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2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我国规范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科技部等5单位出台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若干意见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记者贾西平报道: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就规范和指导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为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和表率作用。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全国人民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该《意见》的制定对于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率先垂范、弘扬科学精神,揭露“法轮功”反科学、伪科学的本质,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意见》要求科技工作者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科技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科技工作者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意见》还对科技工作者在科研与开发活动中的各类个体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不得滥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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