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阅读
  • 0回复

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内在激励机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发展慈善事业为国为民分忧

  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内在激励机制
  慈善事业是一项需要人们无私奉献社会的崇高公益事业。在新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也需要健全、合理、内在的激励机制去维持和促进。
  目前在我国,个人和单位对慈善事业作出奉献后,往往只是由传媒对部分奉献者作些概括性的宣传报道和表彰,大部分奉献者只由有关部门进行简单的统计汇总。有关部门既没有对捐助者详细、全面、永久性的记载,也没有对捐助者作出相应的、适当的预防保障承诺。从而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理念只停留在传统、模糊的状态之中,主要靠个人道德、觉悟来激发和维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化日益普及的今天,这种状况似乎也应该改变了。
  第一,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在他们自身也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应该优先得到社会无偿帮助,贡献大的人得到的帮助可以更多。虽然这些人以后未必一定需要社会帮助,并且也不应该以自己的奉献为条件向社会索取什么,但社会应该对其作出一定承诺。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需要“无名英雄”的支持,更需要良性循环的内在机制的支撑。以怨报怨不可取,以德报德不可无。
  第二,应建立一种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中心,以个人的身份号码为代号,记录、统计、汇总每个公民在不同时间、工作单位对全国各地以各种形式对慈善事业作出的贡献(国内企事业单位、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国际组织和国家等分别统计)。按国内计算机发展水平和普及程度,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这里所说的“各种形式”主要指捐钱、捐物(含动产和不动产)、无偿提供的劳务服务。捐物可以折算成款项。无偿劳务服务只能以小时为单位单独计算。
  第三,在捐赠法及其他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应该加上一条: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在自己也需要社会帮助时,社会应该优先提供大体相当于他们贡献量的无偿帮助。我国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献血法》第14条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需要用血时,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免费享用。我国对见义勇为者也建立了一定的激励机制。目前发展慈善事业也应把建立合理的内在激励机制视为当务之急。
  目前,可以先在无偿服务社会方面建立这种管理制度,即由社区对个人无偿为社区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时间进行记录,到奉献者本人年老或其他原因需要别人服务时,再由社会安排提供相关的服务,其本人也可以把这些服务时间转移给不在自己身边的父母享用,这叫做“时间储蓄”或“时间银行”、“劳务银行”。这种形式最早在日本民间自发形成,很快发展起来,在90年代中期传到我国。目前,上海、太原等城市已相继形成一定规模。这尤其可以激发那些已退休而又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为需要别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各种抗灾捐献活动及其他社区义务服务活动,使我联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无名人士以后需要社会帮助时,是否一定能够得到一些无私奉献呢?有了规范的内在激励机制,这是完全可以办到的。
  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王洪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