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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应该主动向有关机关积极提供预防犯罪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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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10
第3版()
专栏:

审判机关应该主动向有关机关积极提供预防犯罪的建议
张志恩 李成业 李淑芳
我们是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处理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中,我们感到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固然说明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还没有肃清,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还有一些人沾染了各种不良的思想意识;但是有关国营企业部门和国家机关对这种情况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犯罪,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根据我们对部分案件的分析研究,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有关国营企业部门和国家机关的注意。
第一,有些国营厂矿企业工作人员思想麻痹,对于破坏行为失掉了应有的警惕,使破坏分子得以乘隙进行犯罪活动。例如鞍山钢铁公司选矿厂的三、四号烧结机环水管的总水门是一个重要的生产部位,总水门的水通过环水管维护烧结机炉体的安全,按照安全生产规程,应该将水门加上铁罩并附锁,由专人负责看管;否则如果水门坏了,一旦断绝了水源,烧结机炉体就会全部烧坏。但是该厂对这样重要的生产设备并未加上安全装置,因而使坏分子符世忠得以乘隙破坏了总水门,环水管一度断绝了水源。幸被职工及时发现抢救,仅将环水管烧漏了,两台烧结机只停止了七分钟,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再如鞍山建筑工程公司曾经委托私商加工八十多吨铁管,因私商偷工减料,有百分之八十的铁管不合规格,这个公司的千山工地办事处盲目相信私商,在验收这批铁管时没有作认真的检查,结果因用了不合规格的铁管而影响了这个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寿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约有四亿五千多万元。
第二,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是一个最大的漏洞。鞍山钢铁公司第一钢材库没有建立备品保管制度,一切备品资料到处乱放,没有一定的数目,也没有专人管理,而且防盗用的仓库周围的铁丝网已经大部腐烂,行人可以畅通无阻。因此这个库的各种备品就成了盗贼们随意盗取的对象,仅王犯维信一次就拉拢四名共犯盗走了铜线二百多斤。这种现象已经继续好几年了,但是并没有引起钢材库负责人的注意。除了已经捉住的王犯维信等人以外,究竟这几年来有多少个盗贼偷过钢材库的备品,是无法计算的。又如鞍山市自来水公司仓库的保管制度也很不健全,对杂铜等备品的收料和发料都不记账,加上内部分工有毛病,在他们发给私商的两千一百九十七公斤杂铜中,就有三百七十七公斤找不到下落。还有鞍山钢铁公司耐火厂因为会计制度不健全,一个叫刘汉卿的会计连续贪污三年多而没有被发现。
这种现象在国营贸易部门中更为突出和严重。例如鞍山市百货公司批发站的赊销制度很混乱,先后被人用“赊购”名义骗走了几十辆自行车和几百套干部服,而且还有大约五十多亿元的赊销货款没有收回来,有的已经过了两三年也没有去追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这个站的工作人员责任心差,没有建立起一套严密的赊销制度,同有关机关、企业和工会的联系很不够,内部的分工不合理,赊销人员见公章(不问真伪)就付货,会计员见票就下账,至于对保和催款,就没有人管,赊出去就了事。而有关机关、企业、特别是工会有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赊购工作时也很不负责,不弄清赊购人的情况就随便盖章担保,同样给了坏分子以可乘之隙。例如鞍山钢铁公司地质处勘察大队的诈骗犯杜宝昌,利用职工赊购毛料的机会骗取领导上为他盖章担保,从鞍山市百货公司批发站骗走了三辆自行车。他看见这个队的有关人员对公文印信的控制很不严格,又以赊购药品为名(实际上百货公司不卖药),骗得工会为他盖章担保,又从鞍山市百货公司批发站骗得钻石牌自行车八辆,并且进一步伪造了一个某基建材料处的公章,骗走了百货公司批发站的干部服一百九十四套。
第三,领导干部官僚主义,缺乏督促检查,对职工很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因而责任事故常常发生。例如鞍山钢铁公司焊接钢管厂去年五月五日发生的吊车皮带绞死人的事故,主要原因是厂内没有建立起“交接班时停车检查”的保安制度。有的厂矿虽然建立了制度,但是没有认真执行。例如鞍山钢铁公司高炉公司的职工在修建七高炉时,因为是高空作业,每个人都执行了戴安全帽的规定,因此没有发生事故。但在以后修六高炉时,很多职工就不戴安全帽了,领导上也没有及时制止,结果工人白凤池在作业中被上面掉下来的铁钻子砸伤头部而死。还有耐火厂的工人李宝山,出于好奇心,把两块石头放在火车轨道上,要看火车如何压碎石头,结果引起火车震动,险些脱轨。当然,这件事应由李宝山自己负责,但是领导上忽略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也是有关系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不仅是消极地惩罚犯罪,而且必须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研究发生和助长犯罪的客观原因,借以协助国营厂矿企业改进工作,堵塞漏洞,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审理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的时候,除选择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大张旗鼓地处理,借以扩大法纪的宣传教育外,还通过各种方式把我们发现的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作为他们改进工作的参考。有的时候是在就地调查案情发现问题以后,随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有的时候是把我们得到的材料整理成书面意见提出;有些重大紧急的问题,我们还亲自到有关部门,口头向他们的领导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我们提出的意见,有关厂矿企业的领导人一般都很重视,积极领导和督促有关人员改进了工作。例如我们在处理鞍山钢铁公司金属制品厂“利废”车间工人王世英违反劳动纪律案时,发现这厂有些制度不够合理。王世英是新调到“利废”车间工作的,他原来的工资是一百八十四分,因“利废”车间没有这一级工资,就把王的工资降到一百五十八分。同时厂内其他车间都有奖励制度,独“利废”车间没有;而且生产不固定,有时乱抓工人去作勤杂工,因而部分工人有不满情绪,不安心工作,车间的生产任务经常不能完成。我们认为王世英违反劳动纪律是和这个工厂的生产管理工作不好、某些制度不够合理有一定关系的。这个车间的领导人接受我们的建议,改变了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并且向职工作了检讨,教育大家,提高了大家的政治觉悟,因而车间的劳动纪律大有改进,生产效率也提高了。鞍山钢铁公司第一钢材库也接受我们的建议,建立了备品统一入库、保管及备品收发制度,修补了铁丝网,增设了一名守卫人员,从而防止了盗窃事件的发生。
通过审判案件来研究犯罪的原因,发挥司法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刚开始的一项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根据我们的初步经验,要把这个工作作好,首先是要使审判人员认识到这个工作的重要性,并且把研究犯罪的原因形成一项经常的工作制度。在调查审理案件时,就应该注意收集材料,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和克服的办法,然后通过一定的手续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二,应该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进行这个工作,作结论都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提出的建议必须也是切实可行的。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不能单纯坐在家里看材料,遇有重大疑难的案件,应该深入下去调查了解情况。在建议提出后,还应该征求有关部门是否有不同的意见,了解他们克服缺点、改进工作的情况。如果收到这些建议的部门没有不同的意见而又置之不理,应该经常地或定期地催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检察、监察机关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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