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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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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7
第9版(理论)
专栏:

  法律手段: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
  侯磊
  十五大报告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各有特色,必须加以综合运用,但由于法律手段的极端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更要注意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
  法律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至高的权威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不仅规范了社会主体的行为,也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法律是调整这些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手段之所以具备这种调整功能,因为:一是法律的人民性,赋予它至高的权威。社会主义法律作为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是任何政策、规章、纪律所不及的。二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赋予它特殊的权威力量。由于法律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对各种行为具有极强的制约力,其权威力量是任何社会力量所不能比拟的。三是法律效力的普遍性,赋予它一体遵循的权威作用,它是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在人们对矛盾处理结果的接受上,法律手段具有经济、行政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手段在矛盾纷争面前具有公正的准绳作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法律作为准绳,它不仅是处理刑事犯罪的裁量标准,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评判尺度。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制定了大量的有关规范民事行为、经济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既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处理利益纷争、是非纷争的评判标准。与领导标准、习惯标准相比较,法律标准是最高标准,它具有其他标准所不能替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认性。因此,它必然地成为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此外,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还决定了它能最大限度地解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促使矛盾主体接受法律的评判。
  法律手段在矛盾的排解程序上具有严肃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国家专门制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以规范三大诉讼行为。同时,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还对行政复议、合同仲裁等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程序法规为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方面对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规范。这些规范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偏激性特点,有着很强的抑制、缓解作用。一是程序上的平等性有助于平衡当事人心理,缓解激烈的纷争情绪。特别是它容易使相对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心理得到平衡,自觉接受法律的评判。二是程序上的秩序性有助于抑制当事人的对抗行为,规范纷争秩序。将无序的纷争,纳入有序的诉讼中来,是程序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它无疑对顺利解决矛盾纷争具有积极的意义。三是程序上的公开性有助于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程序公开,作为公正、公平的基础,也是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程序上的公开,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将执法人员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执法不公。它从法律上保障了当事人充分举证、充分说理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增强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消除误解和隐患,促使矛盾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手段在社会效应上具有普遍的教育作用。法律手段的教育功能是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它既明确地规定了它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又深刻反映了它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这就决定了它在社会上必然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一是法律的规范性具有激发人们的普遍关切作用。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人们迫切期盼获知。尤其对法律的适用,人们的知悉心理更加强烈。这就决定了法律手段的教育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二是法律的正义性在社会上起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正当的利益要求得以实现时,受到鼓励的就不仅是当事人,而且包括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这对增强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救济意识,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三是法律的儆戒性在社会上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评判处理,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违者罚、犯者惩,是法律尊严不可侵犯的体现。这一特点有助于促使人们认识到前车之鉴的法律后果,坚定守法意识和消除尚在萌芽的违法行为,从而使法律发挥其积极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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