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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产权起风波——对太原市一集体企业被强行接管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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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09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明晰产权起风波
  ——对太原市一集体企业被强行接管的调查
  本报记者王斌来
  企业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本来是件好事。可太原市一家集体企业却因为明晰产权被所在区政府部门强行接管,陷于瘫痪。该企业把区政府两个部门告上法庭,至今已一年多时间,早就超过了审结期限,可法院却迟迟不判决。
  太原市南郊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下称南郊公司)是90年代初自筹资金成立的一家集体企业。经过全体职工几年的努力奋斗,公司发展成资产3000多万元、年缴税100多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壮大,南郊公司全体职工经过协商,一致认为应明晰产权,把企业改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5月25日,南郊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材料上报到太原市小店区(原南郊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南郊公司等来的不是同意或不同意改制的批复,而是区政府要接管该企业的消息。
  据南郊公司原总经理周坤城介绍,1998年7月15日,小店区检察院以查问题为名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查封,造成企业停业至今。第二天,小店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下发文件,免去周坤城由南郊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总经理职务,任命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李永建为总经理。8月20日,小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文件,宣布南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净资产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企业明明是集体企业,资金是自筹的,资产怎么成了国有的?企业总经理是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部门怎能说免就免?11月18日,南郊公司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小店区乡镇局侵犯经营自主权,状告小店区国资局侵犯财产所有权。小店区委书记田玉宝对此却有另外的说法。他认为,南郊公司产权之争实际上是周坤城企图化公为私,把南郊公司据为己有。鉴于这种情况,区委、区政府决定整顿,解聘了周的总经理职务。
  南郊公司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最关键的焦点是企业产权到底属于谁。据了解,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的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对南郊公司1998年8月31日前全部资产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进行界定。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于今年6月11日出具了与小店区国资局完全不同的界定意见:南郊公司是在区乡镇局等部门的大力扶持下,靠区乡镇局及下属集体企业担保向社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运营发展起来的,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资产投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权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截至1998年8月31日,南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产权清楚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其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既然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界定南郊公司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小店区乡镇局对南郊公司的接管和对公司总经理的任免是否合法有效,自不言而喻。
  事情到了这一步,照理该有个结果了。可时至今日,法院的判决书仍没有下达。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告诉记者,此案庭审早已结束,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研究并有了具体意见。因为这起案件影响大,市里有关领导同志作过批示,法院于今年6月将案件审理意见报到太原市政法委,但政法委一直没有答复。当记者采访市政法委时,一位负责同志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报告,但对为何未作答复没有正面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南郊公司行政诉讼案的立案时间是1998年9月2日,此案目前已严重超期。而南郊公司却在苦苦等待结果中一直停业,经济损失惨重。
  编后
  南郊公司与区政府部门的矛盾之所以要到法庭上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该企业的产权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产权不明,必然造成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管理上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的激化,使南郊公司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发生在小店区的这场风波再次说明:无论是老企业,还是新办企业,一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政府部门在处理同企业的关系时,必须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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