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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应合法——湖南怀化某些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现象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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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选举应合法
  ——湖南怀化某些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现象透视
  张克强向秀亮毕曜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代会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直接影响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乡镇人代会上违法选举事件时有发生。笔者在对湖南省怀化市少数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进行剖析时发现,基层人大选举走上法治轨道尚需努力。
  违法现象知多少
  现象之一:选票数多于实到代表数。
  去年10月10日,湖南沅陵县竹园乡召开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乡长。原乡长辞职未提请与会代表表决即进行乡长补选。选举时一代表声称另一代表因病无法到会,请其代投选票,大会主席团竟多发一张选票给该代表代投,因而收回的选票数超过了实到代表数。这项选举结果已被所在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撤销。
  现象之二: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今年1月5日,溆浦县谭家湾乡召开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令人奇怪的是,在此次会议之前的预备会议上,竟选举产生了乡人大主席。这次会议应选副乡长4名,大会主席团所提副乡长正式候选人却有5名。该县人大常委会随后及时撤销了该乡人大主席、副乡长的选举结果。
  现象之三:候选人差额变等额。去年3月,溆浦县中都、温水两乡分别召开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分别另行选举两名副乡长。但在选举中,两个乡的人代会均把差额选举变通为等额选举。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宣布了中都、温水乡选举副乡长无效。
  剖析违法根源
  从以上几种违法现象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被撤销,最关键的原因是没有依法选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是代表“贫法”。由于部分乡镇人大代表文化素质偏低,而且对代表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又不经常或者走过场,使得代表的法律素质难以跟上严格依法行使职务的要求,也就是说,代表自身的法律素质与其执行职务的法律要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二是干部“丢法”。法律对人代会选举的规定是够明确的,是什么原因使基层干部有法不依呢?关键是干部在组织、操作选举时丢开了法律。极少数干部不能正确处理贯彻党委意图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尊重不够,片面强调100%保证党组织所提候选人当选,结果就出现了超额向大会主席团提候选人、差额变等额等违法行为。
  三是指导“无法”。一般情况下,乡镇召开人代会时,特别是人代会有选举任务时,县级人大常委会、党委组织部门一般要派出指导组。但少数指导干部往往只注重指导选举如何绝对实现组织上的人事安排意图,而忽略指导的关键——依法选举。他们除了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方面不熟悉,主要是没有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去指导选举,不能积极主动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确保选举依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防止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现象的发生,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确保选举法律、法规在基层严格贯彻执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努力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提高代表法律素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
  第二,提高乡镇领导护法意识,营造民主的选举环境。当前,特别要处理好贯彻党委意图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组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章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守法、护法,依法营造民主的选举环境。
  第三,加强对乡镇人代会选举的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部门应该派出党性强、法律意识强的干部依法指导乡镇人大选举工作。对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确保代表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选举法律法规在基层正确贯彻执行。
  第四,依法审查乡镇人大选举结果。依法审查乡镇人大的选举结果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要认真倾听代表对人代会选举的反映和呼声,一旦发现有违法选举的行为,应缜密调查,依法处理,毫不犹豫地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以维护选举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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