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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金?!——众说纷纭沉默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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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沉默是金?!
  ——众说纷纭沉默权
  本报记者毛磊
  今年4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刑警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将谯东镇李双楼村民李某作为重大嫌疑人传讯到刑警中队。因李某拒不承认参与盗窃,刑警中队代理中队长李景坤授意手下几个人对李某进行刑讯逼供,结果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为诱发扩张性心脏病致死。目前,李景坤等4名警察已落入法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时至今日,为什么刑讯逼供依然盛行其道,屡禁不止?
  为什么在一些实施沉默权的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为什么沉默权这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尚未在中国得以确立?
  你说不说他招供了
  曾几何时,“你说不说?”是某些警察对待疑犯的口头禅。
  “他招供了!”则成了案件成功侦破的唯一标志。
  这种现象难道不是法律的悲哀吗?
  何为沉默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被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否则将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才最终被写入。现行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正式实行)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是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的表述。尽管沉默权还未被列入,但应当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沉默权的确立曾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被称为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所长卞建林是国内最初公开提出法律应赋予公民沉默权观点的学者。他认为,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因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还是我们目前破案的主要手段。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弊端,特别是以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刑讯逼供就有可能被有效制止,冤案、错案也会减少。
  记者最近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采访时都听到这样的议论,沉默权使口供摆正了位置,它使得执法者不再将目光死盯住口供不放,不再以千方百计撬开嫌疑人嘴巴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手段。沉默权的被明确,实质上是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如何看待嫌疑人的这项权利,将成为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志和执法质量的重要尺度。但对于不少执法者来说,它将被视作侦查办案中的妨碍和羁绊。
  然而,对于那些刑事犯罪嫌疑人来说,拥有沉默权,并不等于获得了抵赖罪责的“保护伞”。沉默权的被明确、被强调,只说明法律在重视嫌疑人口供的同时,更看重通过侦查等手段获得事实证据。它所摒弃的仅仅是因为过于强调“坦白从宽”而导致的刑讯逼供、套取口供以及其他强迫嫌疑人说话的行为,并未放弃对其罪责的追索,也未否定真实口供的价值。何况在侦查手段日益完备的今天,仅靠沉默不可能达到掩盖和消除罪责的目的。
  针锋相对争论激烈
  对于沉默权,目前国内法学界、司法界存在许多分歧,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赞成、支持立法者与反对、否定立法者可谓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争论激烈,难以达成共识。
  否定立法者的主要理由有:
  ——沉默权原则的实质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忽视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司法人员一言不发者往往是罪大恶极、老奸巨滑的罪犯。如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时,张春桥就是始终一言不发,以保持沉默的方式来对抗正义的审判。确立沉默权原则无疑等于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值得怀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目的被说成是堵死刑讯逼供的后路,那么这明显是从过分倚重口供的极端走向了抛弃证据的最佳验证方法的极端,只意味着奖赏嫌疑人,而没有惩治违法取证的司法人员。因此,有针对性地严厉处分违法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远比矫枉过正地赋予嫌疑人带有强烈对抗色彩的沉默权要好得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实行沉默权制度,犯罪的主观要件将无法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为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而付出太多的社会代价。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可以使有罪、无罪的证据公平地得以被发现,也反映了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改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民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憎恶感,盲目地移植西方国家的沉默权规定,以停留在“价值面”上的权利,牺牲实体真实的巨大价值,有悖于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
  ——沉默权不尽适合我国的诉讼模式。一位学者范君认为,沉默权适用于英国、美国对抗制诉讼中,而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是兼顾法官纠问式与对抗式,与英美模式有着明显的基础性差异,不科学的引进,只能对基础功能造成破坏。
  ——沉默权的科学性尚需研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刑事侦查的手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现在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对嫌疑人的讯问,录口供。如果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增加刑事案件的办案难度,严重制约打击犯罪活动。沉默权大大限制了侦破犯罪的最基本的能力,而真正无罪的人是不怕陈述的。所以它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符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对此持慎重态度。
  赞成和主张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则认为:
  ——确立沉默权原则将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减少甚至消除非法取证的现象,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设立沉默权并不妨碍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并不妨碍在特定的情况下的法律推定,规定沉默权不会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便意味着摆脱了依赖口供量刑定罪的弊端,使法庭的判决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
  ——确立沉默权可以消除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一些逻辑矛盾,提高我国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
  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人们也许注意到了,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公约参与国都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经历了漫长的期待和渴望,“检务公开”、“公开审判制度”、“律师提前介入”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中国的百姓终于看到司法公正的利剑被高高擎起。
  有学者认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之后,规定沉默权应当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一规定是符合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的,将体现我国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又一进步。
  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还将继续往前发展,确立沉默权也绝不仅仅是在刑诉法中加上一条内容,它还会涉及到法庭庭审方式的改革,审判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不可操之过急。
  因此,权衡利弊,确立沉默权原则乃大势所趋,势在必然,不可逆转。
  记者相信,关于沉默权的争论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本身已经体现了人们民主观念和法制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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