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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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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6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关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案、承包租赁案、企业破产案及涉外经济纠纷案过程中,经常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最近,山东省长清县法院对此做了专门调查分析。
  国有资产流失分实物资产流失和无形资产流失两种,前者包括资金、设备、固定资产等,后者指技术、专利、市场等。
  实物资产流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产权不登记。《国家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企业进行评估立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但实践中发现个别企业不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逃避年度检查,造成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资金周转、资产增减变动及收益等情况监管不到位。
  决策失误。有的企业未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搞重复建设,造成产品积压,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有的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低,产品成本高于售价,企业呆账、坏账、账外账长时间无人过问。有的企业违法炒股票,炒房地产,在不规范的产权交易中廉价出售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不当。在建立合资企业过程中,中方大多以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在对中方投资作价过程中,有随意评估、降低国有资产价值的现象。在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有的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将企业原账面净资产列为实收资本,而将资产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计入全体股东股,造成新增权益分配中国家应得收益减少。
  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形态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很少把它作为企业资产建账。
  国有资产流失,令人痛心!建议加大国企改革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企管措施,建立责任查究制度。人民法院应运用经济审判手段,保护好国有资产。
  山东济南市委政法委
  王岩长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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