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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力度 不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不准上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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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5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力度
  不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不准上市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记者白天亮报道: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拖欠大量养老保险费、严重削弱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加大清理回收欠费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收缴率。
  据介绍,自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企业欠缴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目前全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高达383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有200余家,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通知提出,今后要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向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要逐户制定补缴计划,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个人,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励。各执行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清欠。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贺劲松)从现在起,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不准上市,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联合作出的最新规定。
  按照规定,对有能力缴费但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把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针对目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而出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求各地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对欠费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能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破产企业的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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