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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住房怎样纳税 三部局作出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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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5
第2版(经济)
专栏:

  个人出售住房怎样纳税
  三部局作出具体规定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随着城镇越来越多的居民出售个人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今天发出通知,对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通知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重新购房者如何免税,通知规定了具体办法。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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