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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继续分组审议李鹏参加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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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9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继续分组审议
  李鹏参加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等
  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傅旭、崔士鑫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今天上午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并和委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普遍认为,这一草案抓住了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基本上吸收了上次会议各方面所提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付表决。他们说,修正案的出台,必将对更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委员们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条款,只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还不够,目前这类犯罪行为多数都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因此也应将这些人列入处罚范围,以免执法中难以追究这些主谋者的责任。
  也有些委员提出,草案有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条款,其中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过于强调主观动机,很难界定,应当以造成的客观后果为主要依据。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或损失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刑法应重点对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者进行处罚。
  部分委员希望对涉及证券、期货信息犯罪条款中的“信息”加以明确的界定,因为目前有不少传媒都请人进行有关的信息发布,应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利用证券、期货信息犯罪的范围。委员们还对草案的部分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下午,委员们还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等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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