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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优抚事业的经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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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14
第3版()
专栏:

正确运用优抚事业的经费
陈文章
优抚事业费主要是用来解决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的生产、生活困难,扶助他们参加生产的一种重要的物质保证。一年来,广大地区由于集中地、有重点地使用了优抚事业费,有效地解决了许多贫苦烈属、军属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仅据河北省天津等三个专区二十一个县的不完全统计,烈属、军属用领到的补助款共买了牛、驴一千五百多头,羊三千二百多只,猪二千三百多口,新式农具四千八百多件,种籽四十多万斤。湖北省浠水县十六个乡的三百九十二户烈属、军属中,由于政府用优抚事业费帮助他们解决了生产资料的困难,有三百六十五户已经参加了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在优抚事业费的使用上还有许多缺点。据最近河南、湖北、安徽三省的调查,就发现有下列一些严重问题。
首先,是优抚事业费的大量积压。积压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县或区里。优抚事业费中,积压最多的是烈属、军属实物补助费。一方面大量积压优抚事业费,另一方面烈属、军属生产和生活上的许多困难得不到解决,使他们不能很好地参加生产。如安徽省寿县因为优抚事业费没能及时发放,在滨湖、王集、庙塘、兴隆四个乡中,就有四十多户烈属、军属生活一度十分困难。这些严重情况,说明了这些地区的干部对烈属、军属缺乏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革命事业缺乏高度负责的精神。
其次,是优抚事业费的使用不当,没有贯彻“集中使用、重点发放”的原则。安徽省寿县去年上半年共发了补助款三亿元,计补助了一万五千七百多户。据该县双桥、曹庵两区的调查,补助面都在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左右,个别乡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样平均发放的结果,有许多户都分得很少一点,但却不能解决真正困难的烈属、军属的实际问题。在发放方法上,由于有些干部主观臆断或包办代替,结果造成应发的不发,不应发的发了。例如,安徽省宿县蒿沟乡不用补助款去救济生活十分困难的二十多户烈属、军属,却对十几户不需要政府补助的烈属、军属进行了补助。至于县里不分情况、不择重点、不问效果而盲目拨发优抚事业费的,许多地方也都发生过。这种严重浪费国家财产的现象,在群众中留下了很坏的政治影响。
有一些地区也发生了贪污和挪用优抚事业费的现象。例如河南省林县十四区的干部把积压的优抚事业费造了假名册送县报销后贪污了。安徽省六安县竟把优抚事业费修了公共厕所,宿县有一个区把优抚事业费修了礼堂。
以上这些问题是很严重的,它给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内务部和各省的民政部门平时缺乏督促检查,在管理和使用优抚事业费方面没有订出统一的办法,使下面工作无所遵循以外,有些县、市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对这项工作也缺乏应有的重视,有的干部甚至把管理优抚事业费当作额外的负担,而不加过问。再加上区、乡干部人少,任务多,工作办法少,县的领导又很少具体地交代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因此,上述缺点和偏向就不断发生。
为了使优抚事业费真正起到帮助烈属、军属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的作用,各地必须注意纠正上述缺点和偏向。要知道,国家进行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能够拿出大批钱来用于烈属、军属的生产和生活补助上,是很不容易的,这说明了国家对烈属、军属的无限关怀;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如果没有一定的经费作为物质保障,要想彻底解决烈属、军属在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要想真正作好优抚工作,也是很困难的。因此,各地民政部门干部必须重视优抚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很好地使用优抚事业费,才能把广大的烈属、军属组织到生产战线上去,才能通过增加生产来逐渐提高他们的生活,使他们逐渐达到生产自给,逐步减轻国家的开支和人民群众在人力和物力上的负担。这不仅符合烈属、军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对鼓舞部队士气,进一步增强国防力量,都有着重大的关系。为了有效地使用优抚事业费,根据各地经验,民政部门对于烈属、军属的生产情况和生活情况,必须作到心中有数。过去有的地区在烈属、军属中进行了调查研究,把需要补助的分别登记起来,然后根据每年优抚事业费的多少,有计划地分批逐步加以解决。事实证明,这种作法是很必要的。其次,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县、区对优抚事业费的领发掌管,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烈属、军属较多的县的民政科,应该设专人负责,设立专用账簿,按季向上级编送优抚事业费的预决算报表和详细的文字说明,以避免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至于区、乡具体发放优抚事业费时,更需要作深入调查,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法,以防止少数干部的包办舞弊,保证作到公平合理。此外,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交流经验,以及时纠正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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